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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0 的VC与Web2.0 VC 有什么本质不同?

2022.02.21

Web3.0 的 VC 与 Web2.0 的 VC 完全不同,Web3.0 利益相关者也比 Web2.0 更好。Jack Dorsey(前推特 CEO)认为 VC 破坏了 Web3.0 的观点错了。在我看来,Jack 的世界观是基于比特币作为最终加密货币和 Web2.0 VC 的固化结构,这与 Web3.0 VC 非常不同。我认为他对风投的看法是有偏差的,因为他实际上并没有花时间构建或投资过 DeFi 以及 Web3.0 的应用程序,这归咎于他僵化的、经济文化代价高昂的「比特币原教主义」立场。

在 Web3.0 中,资本分配者和社区成员应该是同一群人,二者不可分割。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只是资本分配者的风险投资公司将被淘汰,因为在这个世界资本很充沛,而项目创始人更需要的是寻找利益相关者作为敬业的社区成员。Jack 将 VC 视为项目的控制实体,但实际上这取决于 VC 自己以及他们所使用的特定投资结构。在最好的情况下,Web 3.0 将会是一个由精英领导,完全由社区驱动的空间,每个项目的生死都基于其社区。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倾听或适应其社区(即其用户和所有者,二者是相同的),那么它的流量和资本就都会流失。

在一个结构良好的项目中,只有社区才能控制项目的方向,而不是 VC。Web3.0 VC 可以提交治理提案,同时一位来自孟买的大学生也可以发布他的想法,两者都将受到社区的审查,并进行评估。当前在非 L1 的 Web3.0 应用程序中,提案的执行可能是半中心化的(多重签名,访问代码等),但社区实际上控制着整个项目,因为他们可以用自己的钱包进行投票,亦或抛售自己的资产来发声。

在 Web2.0 中,用户甚至无法用钱包投票,因为他们只能在 IPO 后以荒谬的估值购买股票。如今,Web3.0 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可以获得空投、可以进行质押、可以更早地参与新项目。Web3.0 利益相关者(可能是 VC 或散户)的情况要比 Web2.0 好得多,因为:

1. Web3.0 有着早期所有权带来的激励措施,而 Web2.0 则只能在 IPO 后购买股票

2. Web 3.0 任何人都可以在治理论坛上提出更改建议,而 Web2.0 的 VC 对公司董事会却有着特殊的访问权限

总之,相比 Web2.0,Web3.0 中的所有权和变革能力都来得更早,并能够向所有人开放。

说回 VC,无论是在 Web2.0 还是 Web3.0 中,他们都必须提供所有的原始价值增值。包括法律支持、运营、招聘和保留人才,甚至是像心理咨询师一样打长途电话与团队探讨发展愿景和解决内部问题。但在 Web3.0 中,为了保持竞争力,VC 还必须是社区中活跃的日常成员。这些活动包括考量 Token 经济学和激励措施、未来的产品或应用场景、积极的治理讨论,以及宣传项目等等。在 Web3.0 中,VC 也是利益相关者,就像其他人一样,但我们不要忘记,现在他们的合伙人也可以在支持的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而 Web2.0 的 VC 合伙人却不能参与 Uber 的董事会讨论并提出大规模的变革。

无论如何,「做到完美」是一个移动的目标,我认为最好的 Web3.0 风投基金将在未来几年发生很大变化,我的预测是:这些风投基金将变得更加像 DAO!

目前,我认为这是一个扩大包容性、激励采购及重组公司结构的一个内部过程。其中,基金的所有成员都是积极的,被动投资者则不会得到欢迎。那为什么基金还不敞开大门,让任何想要参与的人都可以通过开放 web3.0 投资 DAO 随心所欲地进行投资操作呢?简单来说,就是因为美国的法规使得运行合规且无需许可的投资 DAO 变得非常困难。

首先,在美国获得资本的风投基金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为投资顾问,除非他们符合特定私人顾问或风投基金豁免标准(私人:资产低于 1.5 亿美元;VC:20% 以上的投资不能是非合格资产, 即不是证券)。而大多数加密风投基金都无法满足这些要求,无法成为豁免报告顾问(ERA),并且必须立即向政府注册。请记住,如果 DAO 想要使用部分这些豁免权,也不能帮助他们摆脱规则的束缚(KYC 或 AML、GP 和 I-advisor 实体的成立、杠杆限制和赎回权等等)。此外,由于大多数人认为加密资产将被归类为证券,因此风投基金豁免标准甚至可能成为一个伪命题。如果基金变得足够大,豁免不再有效,他们就必须成为注册投资顾问,但一个去中心化基金基本上无法满足当前的法律限制、运营要求和报告的数量。这是一部分成本差异的数据点:美国国家风险投资协会 2017 年的一项研究估计,ERA 的年度合规成本约为 60,000 美元,而 RIA(注册投资顾问)则为 330,000 美元。

其次,除投资顾问豁免外,基金还需要遵守投资公司注册要求或向 S.E.C. 备案。大多数基金都使用《投资公司法》的 3(c)(1) 条或 3(c)(7) 条。不采用被动资本的基金通常依赖于《投资公司法》的 3(c)(1) 豁免,这意味着不超过 100 人拥有该基金的股份(由多人组成投资和持有的实体将会被计入该总数)。基金也可以尝试 3(c)(7) 豁免,但那是针对「合格购买者」(你必须是机构投资者且比合格投资者富裕得多)。基金希望使用这些豁免,以便他们避开持续的信息公布、管理者的活动要求、附属交易的管控,以及交易活动的限制,比如卖空和衍生品交易。但对于投资 DAO,这些豁免不起作用的原因是:

1. 当你拥有 100 个或更少的合伙人,并且没有公开发行合伙权益时,则 3(c)(1) 有效。典型的 DAO(一般有大量成员、缺乏 KYC)将无法满足上述注册要求,目前甚至连基于智能合约的传统基金能不能遵守这些要求,也是个未知数。

2. 3(c)(7) 要求所有合伙人都是「合格的购买者」,即拥有 500 万美元以上的资产,这与 DAO 的全球开放参与理念不符。

我坚信,最终所有的基金都将寻求成为链上俱乐部,并且在未来更像 DAO,更容易获得购买和赎回的许可、更有效地奖励人们所做的特定工作(采购、端口合作等)或带来的附加价值(运营、法律、编码等)。为什么?很简单,因为加密项目是由社区驱动的,无法适应的大型基金将无法与整个社区竞争,就好比说,5 个风投委员会的人是无法与全球数百万人竞争的。

有前瞻性视野的基金已经在研究这些主题了。我们可以看到,很多项目正在使链上基金变得可行:Syndicate DAO、Enzyme finance、Babylon Finance、Spar rotocol,以及一些现行案例:VENTURE DAO、The LAO Official 等。从过往来看,DAO 总是远远领先于它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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